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 新的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年第15号) 的规定,现 就 将有关 征管 事项 公告如下 :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 选择放弃免税 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 2 年 3 月 31日 前,已按 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 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 全部 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 财税〔 2018〕33号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19年第4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 截至 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 度可 分别计入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资产、 存货等 相关 科目,按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对 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 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年 度可 一次性在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开具发票。
六 、本公告自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 3 月 24 日